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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開發區衛生健康委,各相關園區管理局,各相關遠程醫療中心和互聯網醫院:
為進一步加強遠程醫療中心和互聯網醫院(依托遠程醫療中心獨立設置)校驗等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度校驗事項
(一)遠程醫療中心和互聯網醫院(依托遠程醫療中心獨立設置)類別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四項管理,按第三十五條規定,校驗期為一年。
(二)校驗時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提供材料。
(三)校驗標準按《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海南省遠程醫療中心事前監管指南(第一版)》《海南省互聯網醫院醫療服務事前監管指南(第一版)》規定執行。
(四)《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中的人員情況以注冊國家版醫療機構、醫師、護士執業注冊聯網管理系統為準,或按各園區制定的備案審批管理,未按規定完成注冊或備案的不計入。
(五)互聯網醫院填報的《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中的業務工作概況,以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數據為準,未上報的業務不計入。
(六)設置遠程醫療中心和互聯網醫院(依托遠程醫療中心獨立設置)的企業,在執業登記前與園區簽訂入園協議的,由園區協助在人社、市場監管、稅務部門核查協議完成情況。
(七)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達不到校驗標準的、或出現《海南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情形的,將暫緩校驗,暫緩校驗期間不得執業。
二、歇業事項
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注銷事項
(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規定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管理辦法,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被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遠程醫療中心,依托其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同步注銷。
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發布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局聯合發布《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細則》指出,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處方應由接診醫師本人開具,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與該實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單獨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每年校驗1次。
《細則》強調,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提供診療服務。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提供診療服務。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對在該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的人員進行監管。醫務人員如在主執業機構以外的其他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根據該互聯網醫院所在地多機構執業相關要求進行執業注冊或備案。《細則》明確,患者就診時應當提供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如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明等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管理辦法,由接診醫師留存相關資料,并判斷是否符合復診條件。醫療機構應當明確互聯網診療的終止條件。
《細則》表示,互聯網診療病歷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5年。診療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過程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過程中所產生的電子病歷信息,應當與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格式一致、系統共享,由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醫療機構應建立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隱私保護等制度,并與相關合作方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責關系。
《細則》提出,鼓勵有條件的省份在省級監管平臺中設定互聯網診療合理性判定規則,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興技術實施分析和監管。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最少可用原則”采集醫療機構的相關數據,重點包括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診療科目等信息,對互聯網診療整體情況進行分析,并明確整改期限。
原文
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