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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療包括三種模式:互聯網診療、互聯網醫院以及遠程醫療,前面已經對互聯網診療進行了分析,本文將對互聯網醫院責任進行簡要的分析。
二、互聯網醫院責任分析
根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互聯網醫院是指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目前,我國已經成立了多家互聯網醫院,比如京東互聯網醫院、微醫互聯網醫院(烏鎮互聯網醫院)、好大夫互聯網醫院等等。互聯網醫院的數量仍然在進一步的增多。
1.準入條件
①實體醫療機構自行或者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搭建信息平臺,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②實體醫療機構僅使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可以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③互聯網醫院的命名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滿足以下要求:
1)實體醫療機構獨立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互聯網醫院”;
2)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嚴禁首診,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合作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3)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名稱應當包括“申請設置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④臨床科室,與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須設置醫療質量管理部門、信息技術服務與管理部門、藥學服務部門。
綜上,可以看出互聯網醫院一共有三種形式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嚴禁首診,一是實體醫療機構自行設置互聯網醫院并作為第二名稱;二是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申請;三是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2.診療范圍
①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由接診的醫師通過互聯網醫院邀請其他醫師進行會診時,會診醫師可以出具診斷意見并開具處方。
②患者未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醫師只能通過互聯網醫院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復診服務。
③互聯網醫院可以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④診療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診療科目范圍。
⑤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或存在其他不適宜在線診療服務的,醫師應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上述表明,互聯網醫院的診療的范圍仍然是以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為主,如果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過,那么互聯網醫院會診時無疾病限制。
3.執業要求
①提供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
②互聯網醫院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互聯網醫院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③互聯網醫院必須對患者進行風險提示,獲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④互聯網醫院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在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注冊,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
4.診療管理
①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和《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等相關文件要求,為患者建立電子病歷,并按照規定進行管理。
②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醫師掌握患者病歷資料后,可以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在線開具處方。在線開具的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后,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③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處方。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當確認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
④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
⑤實體醫療機構或者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申請互聯網醫院的第三方,應當為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
5.責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