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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互聯網診療監管細那么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診療活動,加強互聯網診療監 管,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中醫藥 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互聯網診療管理方法(試行) 互聯網醫院管理方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 細那么。第二條 本細那么適用于對醫療機構根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 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方法(試行)開展互聯網診 療活動的監管。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指導全國互聯網診療監管工作。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第二章醫療機構監管第四條 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互聯網醫療 服務監管平臺
2、(以下簡稱“省級監管平臺”),對開展互聯網 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進行監管。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省級監管平臺對接,及 時上傳、更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執業信息,主動 接受監督。第1頁共8頁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的醫療 質量、醫療平安、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制度、互聯網診療相 關的醫療質量和平安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平安)不良事件報 告制度、醫務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處方管 理制度、電子病歷管理制度、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等。第七條 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與
3、該實 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單獨獲得醫療機構 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每年校驗1次。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在互聯網診療平臺顯著位置公布本 機構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醫務人員的電子證照等信息,方便患 者查詢。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告知患者互聯網診療相關的規 那么、要求、風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 動。第十條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轄區 內批準開展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機構名單、監督 及其他監督 方式,設置投訴受理渠道,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 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那么,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建立評價和退出 機制。第三章
4、人員監管第2頁共8頁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 員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醫務人員具備合法資質。第十三條 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提供診 療服務。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 提供診療服務。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對在該醫療機 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的人員進行監管。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 員信息上傳至省級監管平臺,包括身份證號碼、照片、相關資 質、執業地點、執業機構、執業范圍、臨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 息。省級監管平臺應當與醫師、護士電子化注冊系統對接,藥 師信息應當上傳監管平臺且可查詢,有條件的同時與衛生健康 監督信息系統
5、對接。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建立考核機 制,根據依法執業、醫療質量、醫療平安、醫德醫風、滿意度 等內容進行考核并建立準入、退出機制。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以及從事相 關管理服務的人員開展定期培訓,內容包括衛生健康相關的法 律法規、醫療管理相關政策、崗位職責、互聯網診療流程、平 臺使用與應急處置等。第十六條 醫務人員如在主執業機構以外的其他互聯網醫 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根據該互聯網醫院所在地多機構 執業相關要求進行執業注冊或備案。第四章業務監管第3頁共8頁第十七條 互聯網診療實行實名制,患者有義務向醫療機構 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
6、診。第十八條 患者就診時應當提供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 如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明等,由接診醫師 留存相關資料,并判斷是否符合復診條件。醫療機構應當明確互聯網診療的終止條件。當患者病情出現變 化、本次就診經醫師判斷為首診或存在其他不適宜互聯網診療 的情況時,接診醫師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并引導患 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過程中所產生的電子 病歷信息,應當與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格式一致、系 統共享,由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互聯網診療病歷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5年。診療中的圖文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