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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
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
醫保發〔2019〕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和《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9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國辦發〔2019〕28號)精神互聯網醫院相關政策法規,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價格和支付政策,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適應“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合理確定并動態調整價格、醫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聯網+”在實現優質醫療資源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醫體驗、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系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基本原則
一是深化“放管服”。堅持市場形成、政府調節、社會共治相結合,建立開放靈活、多方參與的價格形成機制,激發醫療市場活力與引導提供適宜服務并重。
二是分類管理。適應“互聯網+”的運行發展規律,針對不同的服務主體、對象和內容,制定有操作性的價格和支付政策。
三是鼓勵創新。對于依托“互聯網+”顯著改善成本效率,以及更好滿足多層次醫療需求的新技術、新模式,給予更寬松的發展空間。
四是協調發展。線上、線下醫療服務實行公平的價格和支付政策,促進線上、線下協調發展。
(三)主要思路
“互聯網+”醫療服務是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將線下已有醫療服務通過線上開展、延伸。“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納入現行醫療服務價格的政策體系統一管理。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按照線上線下公平的原則配套醫保支付政策,并根據服務特點完善協議管理、結算流程和有關指標。積極適應“互聯網+”等新業態發展,提升醫療服務價格監測監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引導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系,探索新技術條件下開放多元的醫療服務價格新機制。
二、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
(一)項目政策按醫療機構經營性質分類管理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合規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部門主要按項目管理,未經批準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得向患者收費。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依法合規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互聯網醫院按其登記注冊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性質適用相應的價格項目政策。
(二)項目準入以省為主實行分級管理
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以省為主,國家、省和市三級管理。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規范立項原則、項目名稱、服務內涵、計價單元、計價說明、編碼規則等,指導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做好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工作。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根據醫療技術發展和本地區實際,設立適用本地區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醫療機構將已有線下項目通過線上開展,申請立項收費的,由地市級醫療保障部門受理,符合準入條件的,提交省級醫療保障部門集中審核決策。
(三)明確項目準入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設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是應屬于衛生行業主管部門準許以“互聯網+”方式開展、臨床路徑清晰、技術規范明確的服務;二是應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務;三是服務過程應以互聯網等媒介遠程完成;四是服務應可以實現線下相同項目的功能;五是服務應對診斷、治療疾病具有實質性效果。不得以變換表述方式、拆分服務內涵、增加非醫療步驟等方式或名義增設項目。
(四)明確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情形
僅發生于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務;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不屬于診療活動的服務;以及非醫務人員提供的服務,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遠程手術指導、遠程查房、醫學咨詢、教育培訓、科研隨訪、數據處理、醫學鑒定、健康咨詢、健康管理、便民服務等。
三、健全“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
(一)價格政策按公立非公立實行分類管理
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主要實行政府調節,由醫療保障部門對項目收費標準的上限給予指導,公立醫療機構按不超過醫療保障部門所公布價格的標準收取服務費用;滿足個性化、高層次需求為主的“互聯網+”醫療服務,以及向國外、境外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落實特需醫療規模控制的要求和市場調節價政策。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的,公立醫療機構綜合考慮服務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收費標準和浮動范圍并書面告知當地醫療保障部門。
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二)收費方式應體現跨區域服務的特征